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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(记者 韩宋辉)记者6日获悉,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《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,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(下称税优健康险)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、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,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,提高了灵活性。
业内人士介绍,所谓税优健康险,是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,购买税优健康险的保险消费者允许在当年(月)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,限额2400元/年(200元/月)。税优健康险于2015年5月开始试点,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。经过多年实践,金融监管总局决定扩大适用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。
根据《通知》,税优健康险范围由过去的医疗保险扩展至医疗保险、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。同时,《通知》明确,不再对税优健康险设计标准化条款,提高产品灵活性。
业内专家表示,相较于过去,《通知》将税优健康险的产品设计和定价权更多交还给了市场主体。这既可以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,创新内容丰富、形式多样的税优健康险产品,丰富市场税优健康险产品供给,也给了保险公司更多自主定价和条款设计空间,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设计产品,有利于税优健康险产品长期可持续经营。
当然,作为一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保险产品,《通知》也对税优健康险的产品形态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。具体包括: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,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。对于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,其在为本人投保时,保险公司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。保险公司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,进行公平合理定价。
业内专家表示,《通知》对税优健康险的保险期间提出3年、5年等要求,也就是将1年期等短期健康险挡在门外,不允许其作为税优健康险享受国家税收优惠。这是监管部门对消费者长期医疗保障诉求的回应,引导保险公司设计税优健康险时更多考虑消费者的长期医疗需求,让消费者拥有更加稳定的医疗补充保障。对于患病或者带病的既往症人群,税优健康险也给予了更多的包容度。
此外,《通知》还对税优健康险赔付率做出了要求。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%的,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,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,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。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%的,除采取上述措施外,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,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。
业内人士表示,上述赔付率要求比市场上普通医疗保险产品的赔付率水平更高。这也是体现了税优健康险的普惠特征,通过这种设计,监管部门可以督促保险公司将税优健康险产品设计得更加普惠,并且要做到应赔尽赔。
当然,作为一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,其开展主体也有一定门槛。《通知》指出,开展税优健康险的人身险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: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;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%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%;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%;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,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。主业突出、业务发展规范、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,则可以不受第一款限制。
业内人士告诉记者,根据人身险公司目前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测算,符合上述要求的人身险公司大约有40多家。《通知》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,业内已有多家险企正在积极筹备新产品,届时有望同步上线新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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